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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为全市安全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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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本次修订《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发展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等为根本,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领导责任”为主要路径,坚持“大安全”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面聚焦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全方位培育安全文化,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基础,不断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条例》设置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社会共治、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七十二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二、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作用,细化应当听取其意见的相关经营决策内容。二是细化管理要求。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提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班前会、班后会制度。三是强化预防措施。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措施。四是聚焦重点事项。针对外包事故多发的问题,细化了发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共性义务,防范发包作业环节生产安全事故。


三、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一是强化地下施工管理。结合本市出台的“八个一律”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地下管线施工中的具体义务,包括收集施工及其受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和分布资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研判并制定专项保护方案以及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要求等。二是强化燃气安全管理。针对近年来国家和我市燃气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将燃气专项整治“六个百分之百”的相关措施写入《条例》,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了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三是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中最危险的环节,提出“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并要求监护人员全程进行监护。四是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针对我市旅游项目、大型活动不断增多的情况,对旅游安全、大型活动安全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进一步提升政府安全监管效能。一是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共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其为本法的执法主体。二是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乡镇、街道、园区等基层监管职责,提出保障履职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提出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燃气安全等专业委员会,指导、协调、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具体方式,提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执法能力的途径,明确政府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和要求。


五、积极推动社会共治。一是推进安全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和使用。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鼓励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实践基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安全体验活动。二是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明确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三是明确举报途径和举报奖励范围。要求相关部门要公开举报途径,完善处置流程,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四是从供应链的角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合作商和合作方遴选的标准,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六、完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程序要求。一是加强基层应急救援组织建设。提出基层协助参与应急救援的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二是强化现场统一指挥。明确事故发生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三是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明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权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及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等。